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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策略菠菜论坛网址考試質量管理工作條例(2004-12-28)
2019-11-25 14:01  

华人策略菠菜论坛网址考試質量管理工作條例

師大政發〔2004〕30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适應教育改革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強我校教風、學風、考風建設,加強對考試工作的規範化管理,保證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市教委的有關文件精神,對原《华人策略菠菜论坛网址考試全面質量管理條例》[師大政字(1993)111号]進行修訂,形成本條例。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必修、選修課)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

第三條 凡本校在籍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四條 學校要成立以主管教學工作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校長、副書記為組長,以教務處、學生處、團委等部門負責人為主要成員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全校的考試管理工作;成立由機關有關處室幹部及督導人員組成的考場巡視小組,負責考試期間各校區的巡查工作;各學院也要成立相應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管理和領導,做到層層落實,各負其責。

第五條 考試組織工作要建立責任制。教務處根據本條例及有關規定組織協調考試安排。 各學院負責教學工作和學生工作的領導要密切配合,做好全體任課教師、監考人員和學生的考前教育和宣傳工作。在期末考試前要分别召開任課教師、主、監考人員會議。研究和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複習、輔導答疑、命題、監考、閱卷等)。召開學生動員會,進行考風考紀教育。

第三章 考試方式與命題

第六條 根據不同課程的特點,考試可采用筆試、口試、開卷、閉卷、實際操作、論文或幾種方式結合等不同形式進行。期末考試的方式一般應以筆試為主(技能課除外),也可以筆試與口試相結合。但單獨進行口試或開卷考試時,必須注意試題的覆蓋面,按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學内容進行全面考核。

第七條 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既要考查學生掌握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情況,又要考查學生綜合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的引導。

第八條 命題題量要合理、難度要适當。試題必須有一定的區分度。根據考試方式及考試成績所占考核結果的比例确定考試時間,考試時間如不做特殊說明,一般應為110-120分鐘,不得縮短,也不得延長。題目命好後,要認真核對,确保無誤。

第九條 為保證考試質量,應逐步實行教考分離的命題方法,必修課盡量采用試題庫命題的辦法。試題必須經教研室主任審核,教學院長審批簽字後,方可印制。

第十條 命題時必須同時拟定水平、份量相當的A、B兩套試題,并附上相應的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由教學院長選擇其中一套作為試題,另一套作補考或緩考試題備用。A、B兩套試卷中相同的題目應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一條 各門課程命題工作應在結課前十天内完成。命題過程中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試卷制作與考務管理

第十二條 命題教師應按照學校規定的試卷格式制作樣卷,并用計算機錄入。試卷紙的大小為390mm×270mm。試卷中個别無法用計算機制作的圖形和符号,手寫時,務必字迹工整、規範,格式标準。各學院(部)應在教材供應中心規定的時間内送交樣卷,進行印制。試卷印制完成後,由各學院(部)的教學秘書取回學院,裝袋封存,妥善保管。考前由監考教師領取試卷。公共課試卷由公共課教學秘書從教材供應中心取回後,以學院為單位,按考生人數(每單位要有5%—10%備用卷)分袋封存至考試前一天,再由各學院教學秘書按人數核實無誤後取回本學院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為保證試卷制作的嚴肅性和保密性以及印刷質量,試卷印制工作統一由教材供應中心負責(特殊情況需向教務處提交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另行安排印制試卷,但必須做好保密工作)。教材供應中心在印制試卷期間,應采取嚴格保密措施,防止在印制過程中漏題或遺失試卷,嚴禁非有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同時應保證印制質量,按期完成印制工作。

第十四條 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曆安排進行。所有課程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考試。因特殊情況确需提前考試的,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後備案。

第十五條 教務處負責安排全校的期末考試日程及公共必修、選修課程的考試時間和場次。各學院按照教務處規定的考試日程,在期末停課前十天将本學院所開課程期末考試的時間、地點、場次、主、監考人員安排等造表交教務處并及時向本學院學生公布,考試日程一經公布,不得随意改動。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應經教學院長同意,并及時報教務處批準後備案。

第十六條 教務處及各學院要妥善安排好考場,提前檢查落實考場的燈光、門窗、桌椅、電扇、取暖等設備情況,做好考場的清潔衛生工作,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 各個考場都要實行隔列排座。為營造一個嚴肅、清靜的考試環境,考試時考場門外應懸挂與“正在考試”有關的提示牌。

第十八條 每個标準考場(30人)應設兩名監考教師,在此基礎上每增加20—30名考生,增加一名監考教師。監考任務必須落實到人。公共課及合班課考試,除安排任課教師監考外,所缺監考人員由考生所在學院負責配備。

第五章 主考、監考職責

第十九條 主考人員職責:考試期間各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應安排好每天的主考。主考人應由學院黨政領導擔任,全權負責本單位考試工作,及時處理當天考試中發生的各種問題(如學生作弊或教師監考中存在的問題),并将情況及時上報教務處。

第二十條 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領取試卷後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檢查考場安排情況。

(二)監考人員應逐一檢查學生的考試證并進行考場抽号,未攜帶考試證者,清出考場,不得參加考試。

(三)監考人員考前應宣講考試紀律,并要求學生做到:

1.将書包、書、與考試有關的資料及關閉後的手機等通訊工具集中放到指定的地方。

2.隔列對号入座,不得自行換号入座。

(四)監考人員分發試卷前應提醒學生:“請再自查一遍,座位周圍有無違禁資料、用具,否則待試卷下發後一經查出,即以考試違紀論處。”

(五)監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時間,按時發放和收回試卷。

(六)考試中,監考人員須認真履行職責,集中精力監考,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七)監考人員發現有考場違紀和企圖作弊的學生要當即制止和警告;發現有考場作弊行為的學生,應立即收回考卷、保留作弊證據,中止其考試并令其退出考場。監考教師應在作弊學生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并将考試作弊學生的姓名、學号、班級及違紀情節認真填入《考場登記表》中,并當場與作弊學生核實,要求其簽署本人姓名,然後報學院當日主考。

(八)監考人員在考場内不得向學生講解試題或暗示答案是否正确,但可以對印刷不清或印錯之處予以指明或更正。

(九)監考人員要求學生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内及考試結束前十分鐘内不得随意離開考場,考試時間到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試卷反扣在課桌上等待監考人員收卷。監考人員當場點清試卷份數後再讓學生離開考場。要嚴格防止發生交換試卷、試卷遺失或被學生擅自帶走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上報當日主考并上報教務處,以便及時處理。

(十)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将清點好的試卷及填寫好的《考場登記表》送交學院教學秘書。

(十一)各學院對考試違紀事實無争議的學生,應于當日做出處理決定.。對考試違紀事實需進一步核查的,應及時核查并在三天内做出處理決定,上報教務處。各學院于學校做出處理決定的當日在本單位布告欄中張榜公布處理結果,不得拖延。

(十二)當監考人員和主考、校巡視人員在作弊行為的認定上發生争議時,應先服從主考的意見,事後由三方調查核實後做出處理意見,由主管校長做出裁定。

第六章 考試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生須做好考前準備工作,不得無故缺考。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事先請假,經學院領導同意後可以緩考,否則以曠考論處。凡曠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并在學院布告欄内公布。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加考試,必須持考試證準時入場,并按照抽取的号碼對号入座。遲到超過15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按缺考處理;考試開始30分鐘後,可交卷出場,其餘時間未經允許及考試結束前10分鐘内不得離開考場。

第二十三條 閉卷考試時,書包、書籍、筆記、紙張、BP機、手機、電子辭典、計算器(經任課教師允許的除外)等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座位,必須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四條 考生答卷應使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色筆(考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考試所用草稿紙應由監考教師統一發放,考生不得自帶草稿紙。

第二十五條 考生須将本人姓名、學号正确填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上,同時在規定的時間内獨立答卷。

第二十六條 考生如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迹、符号等模糊不清時,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題意或要求監考人員做出與答題有關的判斷。

第二十七條 考生必須按照規定時間交卷。考試結束時,監考人員應向全體考生宣布:“時間已到,停止答卷”。所有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否則以考場違紀論處。考生應将試卷與草稿紙同時交還。開考30分鐘以後,如有提前交卷者,應将試卷交給監考人員,經監考人員核實後方可離開考場,而後不得重返考場或在考場周圍逗留。

第二十八條 參加口試的考生,應按照規定的順序于口試前十分鐘到候考室等候,抽取考簽,準備答題綱要。口試時,除應回答考簽上的問題外,還應回答主考教師的補充提問。

第七章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學生必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华人策略菠菜论坛网址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師大學(2003)93号]文件處理:

(一)在課程考核中,有下列行為,視為考場違紀。監考教師要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堅持不改的須中止其考試,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考場内東張西望、相互交談,或用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

2.未按監考人員要求,擅自變動座位的;

3.未按規定時間進入或離開考場,不聽監考人員勸阻的;

4.在考場附近讨論、喧嘩,不聽監考人員勸阻的;

5.其它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

(二)在課程考核中,有下列行為的,視為考場作弊。考場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在桌面、身體、衣物等處抄寫與考試科目有關内容的;

(2)夾帶紙條或與考試科目有關資料的;

(3)複制他人考試用磁盤的;

(4)利用計算器、傳呼機、手機等設備或其它高科技手段獲取答題信息的;

(5)向他人傳遞紙條等答題信息的;

(6)以其它不正當方式獲取答題信息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拿取他人試卷的;

(2)對别人拿取自己的試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試結束後将考卷帶出考場,造成試卷遺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當手段幹擾教師評定成績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1)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2)指使他人代考的;

(3)因考試作弊受過記過以上處分再次作弊的;

(4)偷竊試卷的;

(5)其它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

4.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監考教師必須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在監考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将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翻閱與考試無關的書刊;聊天;打瞌睡;擅離崗位;客觀上放松了考場紀律者,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作弊行為不管不問,熟視無睹,放任學生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有意為學生作弊創造條件,提示或暗示學生答題内容者,給予記過處分(考前有意透露試題或考後閱卷放松标準或擅自提高考分者,參照此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學院、各單位負責幹部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本學院、本單位舞弊情況有意掩蓋,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指使、授意、縱容監考人員放松考試紀律,利用職務之便脅迫他人舞弊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利用職權包庇作弊學生,阻撓處理工作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打擊、報複嚴肅考紀工作人員者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處理考試違紀、舞弊程序

(一)涉及學生問題:

1.由監考人員将學生考試違紀事實如實填寫在《考場登記表》中,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由院長簽字蓋章後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執行;

2.教務處根據學院上報的考試違紀學生的違紀材料及學院的處理決定,拟定學校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決定後以學校文件形式公布處理結果;

3.學院教學秘書在三天之内将教務處下發的處理學生考試違紀的學校文件及“华人策略菠菜论坛网址學生違紀處分決定送達書”送達給有考試違紀行為的學生,教學秘書當場填寫、簽字、 蓋章後,再由學生本人确認、簽字後報送教務處存檔。

(二)涉及教師、幹部問題:

由各學院寫清舞弊、違紀事實,學院主要黨政領導簽署處理意見後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及有關部門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後執行。

第八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課程考試成績以百分制記載,考查成績與論文成績以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載。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關系為:優≥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不及格/不合格≤59分。

第三十四條 學期總評分應以期末考試為主,參考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各學院可按平時成績占30%-50%、期末考試成績占70%-30%确定綜合評定成績的比例,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凡不按上述比例範圍折算的,應将具體折算方案報教務處備案,并詳細向學生宣布。

第三十五條 教師應嚴格按照命題時确定的評分标準公正、科學地評閱試卷。綜合評定的總成績應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及學習情況。閱卷時一律用紅筆(不得用鉛筆),不得随意更改評閱成績,如确有誤判須改動的,要在卷頭寫明理由,閱卷人簽字後再經教研室主任簽字同意。

第三十六條 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後一周内完成成績評定工作,并将成績單簽名後交開課學院教學辦公室(全校公選課交教務處教學科)。同時任課教師或教學秘書要在規定的時間内将學生考試成績錄入教務綜合管理系統。

第三十七條 任課教師在閱卷結束後,要認真填寫《考試情況分析表》,自查考試成績的分布情況是否合理,要對考試成績的非正态分布情況做出具體說明。《考試情況分析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學院辦公室,一份附空白試卷送交教務處。

第三十八條 已經閱好的試卷要按專業班級、課程裝訂成冊後由學院辦公室封存四年(即學生畢業離校一年後方可銷毀),以備需要時查閱。公共課試卷由公共課教研室按學院、專業班級、課程裝訂成冊後封存四年。

第三十九條 原始成績檔案由學院(部)教學辦公室嚴格管理,不得遺失或塗改。

第四十條 任課教師不得将成績直接通知學生,學生可通過計算機網絡查詢本人成績。 教學秘書應及時通知考核不及格的學生,以便做好補考或重修的準備工作。

第九章 重修、副(輔)修考試及補考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如遇副(輔)修課程或重修課程與主修課程考試時間沖突,可事先向本人所屬學院說明情況,并提出緩考副(輔)修課程或重修課程的申請。學生所屬學院應與其副(輔)修學院取得聯系,同時索取相關考卷,并對該生考試時間做出調整。調整後的時間一般應為主修專業統一考試時間後的兩個小時,組織及監考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試結束後由學生所屬學院教學秘書将考卷封好後送交到該生副(輔)修學院,同該生所在副(輔)修班級或所随班級的試卷封存在一起,以備查閱。

第四十二條 對于随其他班級參加副(輔)修課程或重修課程考試的學生,學生所屬學院教學秘書必須在考前向監考教師提供一份含有副(輔)修或重修(補考)考生姓名、學号、年級、考試科目等内容的名單,監考教師憑此名單核對考生本人的考試證後,方能準予考生入場參加考試。

第四十三條 補考時間安排

(一)因故緩考課程或高職專業每學期不及格課程應于下學期開學後兩周内補考完畢;

(二)本科生不及格課程不得補考,必須重修。畢業前的選擇性補考,隻允許經過重修(重考)後仍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參加,未進行過重修(重考)的學生不允許參加該門課程的畢業前選擇性補考。

第四十四條 補考試卷一律用原A卷或B卷,不得随意降低要求。

第四十五條 閱卷教師應在補考後三天之内将補考成績報送學院教學秘書,以便及時登錄成績,查看是否需學籍異動;如需學籍異動的,教學秘書應于補考後10日内将學籍異動情況上報教務處。

第四十六條 凡重修、補考試卷評分結束後,閱卷教師應将試卷送交學院辦公室,同該生所在班級的試卷封存在一起,以備查閱。

第四十七條 重修考試成績以實際得分計,并登錄在成績大表的重修欄中,凡因考試作弊而進行重修後的成績,60分以上者以60分計,60分以下者以實際得分計。

第四十八條 補考成績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計入成績冊(畢業班本科學生選擇一次性補考除外)。凡因不及格補考,登錄成績時應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7日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凡以往文件中有與本條例不一緻之處,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各學院(部)可依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為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執行,考試期間在學校南院校區行政樓前設立舉報箱(或教務處電子郵箱jwk@mail.tjnu.edu.cn),以便廣大師生對考試中的不良行為進行檢舉。舉報人應署名單位和真實姓名(未署名者隻做參考)。校方對舉報人姓名予以保密,并對舉報人給予适當鼓勵。凡打擊報複舉報人者,一經查實,即給予嚴厲的校紀、政紀處分。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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